| 【案情】
2006年5月某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刘某潜至铜陵电工材料厂,从该厂后院翻墙进入厂区,采取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拉丝车间,盗取了缠绕在铁花栏上的三卷铜线,二人将铜线运出围墙,到达墙外的菜地时,被公安人员巡逻时发现并当场将刘抓获。2007年5月公诉机关以盗窃罪依法将二被告起诉至法院。庭审时,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的盗窃行为应属未遂,应从轻量刑,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同案人刘某虽被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但当时财物已搬出厂区运出围墙,实际脱离了被盗单位的控制,故对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不采纳。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对二被告依法量刑。
【点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应当以盗窃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标准。盗窃犯罪构成要件齐备,是指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即行为人使财产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此为盗窃罪既遂;如行为人已实施盗窃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则为盗窃罪未遂。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与刘某已经将被盗单位的财物搬出厂区运出围墙,很明显该财物实际已经脱离了被盗单位的控制。故法院的意见完全正确。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汤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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